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6]261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0 13:31:17

实施时间:1996-5-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0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