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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96]财税字第2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0 09:01:59

实施时间:1996-3-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1995〕14号)的精神,为逐步缩小中西部与东部经济发展的差距,促进全国乡镇
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对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
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
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短于以下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
具、家具等为5年。
  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
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三、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由农业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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