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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有关税收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3]10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0 08:35:49

实施时间:1993-5-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
业的决定》(国发[1992]56号)中,"为扶持农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延伸
环节的发展,对新办的从事这类经营活动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信贷政策"的精
神,在税收问题上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为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
业务的发展,对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服务于农产品生产加工、贮存、保鲜等企业的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得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中的县、乡级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
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在支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的过程中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从事农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的集
体企业,在开业之初,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酌情给予一年以内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个人等农业生产单位,利用自己生产的农副产
品连续进行深度开发加工、保鲜、贮运销售经营的,以及对"绿色食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经营确实困难的,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许减免税的产品和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
的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申请,由当地税务部门视其情况
给予适当照顾。


抄送: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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