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3]08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0 08:34:47
实施时间:1993-4-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统一政策,正确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我们根据产品的实
际征税情况核定了部分其他食品、其他工业品的出口退税税率,同时对部分退税率偏
低或偏高的产品,以及全国统一规定减税的产品调整了退税税率。现将调整后的部分
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发给你们,请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
时报告我局。
附件: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
抄送:财政部。
附件:
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