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2]11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0 08:30:33
实施时间:1992-5-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分类号】 215407199201
【标题】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19920515
【实施日期】 1992051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税收
【文号】 国税发(1992)114号
【名称】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开发和开放浦东的精神,鼓励和吸引国内其他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到浦东新区投资建设,经研究,现就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浦东新区新办的内联企业以及外地向浦东投资的独资企业(暂不含银行、保险),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选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联营各方再进行分配。内联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分利润如留在浦东新区内扩大生产或兴办外向型工业,免除补缴所得税;如解往内地则在投资方所在地按20%税率补缴所得税。其他非生产性企业的税后利润解往内地的,投资方应按现行所得税有关规定补缴所得税,适用税率不超过15%的,可不再补征,也不退税;高于15%税率的,按投资方适用税率补缴。
二、在浦东新区的其他企业(包括老企业、浦西迁入浦东新区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仍按原适用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