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务院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函[1998]106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录入时间:2006-07-20 08:27:25
实施时间:1998-12-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外经贸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
([1998]外经贸资发第928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
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
(即: 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
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
办法。
四、 具体由你们对外发布并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