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资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宴席税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发[1994]7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录入时间:2006-07-20 08:22:11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
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一)《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
布);
(二)《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三)《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准);
(四)《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
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五)《国营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六)《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
(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二、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管理权
屠宰税和宴席税下放地区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
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
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