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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发[1994]47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录入时间:2006-07-20 08:21:25

实施时间:1994-8-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发〔1993〕 85号) 规定: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
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
的税收返还增长03%" 。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支持国
税局加强税收征管, 促进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理增长,根据今年8月全国财政工作会
议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一致的意见,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
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特此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
各大军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
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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