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代办《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录入时间:2006-07-19 17:35:05
实施时间:1997-12-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关于代办《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7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科委海峡两岸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核批收取办理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手续费的函》(国科函外字〔1997〕0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为国家科委人员代办《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有效签证时,收取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0元。
此收费标准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按规定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