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代办《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录入时间:2006-07-19 17:35:05

实施时间:1997-12-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关于代办《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7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科委海峡两岸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核批收取办理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手续费的函》(国科函外字〔1997〕0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为国家科委人员代办《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有效签证时,收取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0元。
 此收费标准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按规定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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