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9]1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7:25:13
实施时间:1999-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3号 近接国家纺织工业局《关于要求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列入纺机出口全 额退税企业名单的函》,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 的通知》(财税字[1998]10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下发后,部分未列入《通知》 名单的纺织机械出口企业不能享受到全额退税政策,影响了纺织机械的出口。为切实 贯彻国务院有关鼓励纺织机械出口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 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 1998年1月 1日~2000年12月31日间自营(委托)出口《通知》所列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 率办理退税。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以后出口且已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手续的纺织机械, 可按17%退税率计算退税并补退未退税款。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 ||
| 补充说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30日颁布国税发[2006]62号《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该文件现已作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