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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9]1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7:25:13

实施时间:1999-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3号

 近接国家纺织工业局《关于要求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列入纺机出口全
额退税企业名单的函》,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
的通知》(财税字[1998]10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下发后,部分未列入《通知》
名单的纺织机械出口企业不能享受到全额退税政策,影响了纺织机械的出口。为切实
贯彻国务院有关鼓励纺织机械出口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
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 1998年1月
1日~2000年12月31日间自营(委托)出口《通知》所列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
率办理退税。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以后出口且已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手续的纺织机械,
可按17%退税率计算退税并补退未退税款。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30日颁布国税发[2006]62号《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该文件现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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