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3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7:24:43
实施时间:1998-1-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
(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
(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
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
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