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10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7:24:11
实施时间:1998-2-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
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
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102号
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
务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货物范围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
定,对兰州民百(集团) 有限公司等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店(总公司或总
部) 收购自营出口的货物,同意比照有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办理出
口退税事宜,但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
口货物,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对上述商业连锁企
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对具有出口退税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代理其他商业
企业出口的货物,暂不办理退税。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