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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6]12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7:20:50

实施时间:1996-3-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增值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  (苏国税发[1996]046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已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所发生的价值变动部分税收上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改组或股权调整等原因,对已有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资产重估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异部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39号)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
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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