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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席位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19 17:14:37

实施时间:1999-5-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计委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席位费标准的批复
1999年5月30日,国家计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申请收取交易席位费的报告》(汇发〔1999〕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为北京地区参与外汇交易和人民币同业拆借的会员单位提供交易场所、办理资金清算及咨询业务等,可向会员单位收取席位费。席位费的标准为每个会员单位每年2.5万元。
 二、席位费收入专项用于为会员单位提供席位,进行业务培训、召开会员代表会议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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