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6]2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7:00:58

实施时间:1996-1-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的规定,
在计算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时口径不一。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
执行减免税政策,现对新办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
业, 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
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
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1996年1月1日前所办符合减征、免征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
税执行期限的,可继续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