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6]15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6:58:37
实施时间:1996-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发明
电〔1995〕3号) 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
号) 的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
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的规定,结合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
经对海关统计商品目录(1996年版)中列名商品的退税率进行对照研究,再次核定了相
应的退税率。现将《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一律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
税率执行。出口企业出口《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中未列名或归类不清的货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须
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率与《出口
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不相适应的,须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和规定不征税及免税的货物,凡《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
表》规定的退税税率为零的,无论企业申报退税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均
不得办理退税;
(二)其货物如属于农产品,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3%的,
若企业提供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 仍按3%办理退
税;其货物如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且《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
的退税率为6%的, 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征税率为13%,须执行3%的退
税率; 其货物如属于按17%征税的一般工业品且规定的退税税率为9%的,若企业提供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税率为13%,须按6%计算退税。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但若本通知印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
表》规定的退税率与1995年印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有相应调减的,可从
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将以工作手册的形式印发全国。目前,各地退税机
关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服务器上读取。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