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91]财农税字第4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01 09:52:36
实施时间: 1991-7-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91)财农税字第43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24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
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年6月25日
以〔87〕财农字第20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已作了明确规
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规定范围。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
文件与铁财〔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