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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91]财农税字第4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01 09:52:36

实施时间: 1991-7-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91)财农税字第43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24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
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年6月25日
以〔87〕财农字第20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已作了明确规
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规定范围。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
文件与铁财〔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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