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农税字[1990]1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01 09:47:12
实施时间: 2003-1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发文内容: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90〕农税便字08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函》收悉,经研
究现答复如下:
一、来函中前六个问题我部已经作过专门答复,请按我部农税局编印的《耕地占
用税文件汇编》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林牧水产场占用的实验耕地建造办公楼或职工集体宿舍、家属住宅以及划
给本场职工自退住宅占用耕地和农林部门为优化种子专门建造种子仓库以及晒场占用
耕地均应征税。
三、因建设水库使当地居民搬迁新址占用耕地可免税,由于第一次搬迁选址不当
形成第二次搬迁占用耕地应征税;因采煤塌陷引起农民迁移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应减半
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