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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农税字[1990]1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01 09:46:22

实施时间: 2003-1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成都市财政局:
  你局成财农税〔1990〕字第21号《关于免征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
占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用于种植饲料竹、粮、水果的 235亩耕地,虽然耕地的使用权属发生
了变更,但耕地原有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准予免征其耕地占用税。
  二、该工程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的44.8亩耕地,按条例规定不属免税范围,应照
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办法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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