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发文文号:财农税字[1990]4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01 09:45:08

实施时间: 2003-1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财农税〔90〕19号《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规定,军事设施应限于部队的靶场、训练场等用地,人武部归属地方建制,其
修建的军事训练基地如靶场、战术训练场地等设施不属军事设施,要按我部〔87〕财
农字第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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