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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计办价格[2002]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19 16:21:33

实施时间: 2002-1-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计办价格[2002]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报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收费暂行办法>的函》(法办[2001]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所属司法鉴定中心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时,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06号)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当事人交纳司法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审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鉴定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收取上述费用,应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附: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06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京价(收)字[1999]第006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法医检验等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行办发字(1998)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对非刑事案件的法医检验收费标准(具体规定见附表);凡在本市从事法医检验工作的单位,均须执行本收费规定。

   市、区县公安部门到原办理《收费许可证》部门办理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此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应按现行有关政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特此函复。

附表:

法医检验收费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法医类




  
尸表检验及局部解剖

250
高度腐败尸体加倍收费

  
活体检验

200


  
司法精神病鉴定

400


  
尸体解剖

600
高度腐败尸体加倍收费

  
颅相重合

500


  
骨及组织鉴定

50


  
文审鉴定

100


  
组织切片

50



现场尸体附加服务




  
搬运尸体

自定


  
存放尸体
具、日
50


  
碎尸整形复原

自定


  
尸体防腐

自定


  
穿衣整容

200
材料费另收

  
伤口缝合
cm
6


  
尸体包装消毒

300
包装材料费另收

  
办理告别仪式厅

自定


  
租用解剖室

自定



照相




  
尸体及解剖

100—250
高度腐败尸体加倍收费

  
红外拍照

160


  
紫外拍照

70


  
外拍物证

80


  
现场照片

20


  
X光片

50


  
伤检拍照

12



理化、毒化检验




  
疑难未知物分析
样品
自定


  
仪器分析
样品
300—400


  
样品前处理费




  
  检验方向明确
样品
200
高度腐败尸体加倍收费

  
  无明确检查方向
样品
350
高度腐败尸体加倍收费


法医物证




  
各血型系统

80


  
各酶型系统

100


  
DNA分析

1200


  
种属或定性

100



痕迹鉴定

按实际消耗材的一倍收费
模拟现场

  
痕迹检验鉴定

200—500
按难易程度


文件检验




  
经济案件

涉及金额1%


  
文件检验

100—300


  
印章证件真伪检验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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