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发文文号: 财农税字[1990]8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01 09:43:41

实施时间: 2003-1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有些地区来人来函询问,农户占用耕地建房谁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
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政策,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对确认农民建房耕地占用
税纳税人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
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农民家庭占用
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可为耕地占用税的纳
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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