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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14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17:26:08

实施时间:2004-8-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房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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