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95]财综字第14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9 15:21:29
实施时间:1995-1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工本费的申请》(〔94〕汇综函字第 24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收费标准比照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对(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收工本费的申请)的复函》(价费字〔1992〕 623
号)的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票据。“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收入和支出应纳入单位财务进行统一核算
,用于单据印制和运输费用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
查。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