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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7]45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5:17:17

实施时间:1997-8-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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