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8]76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5:15:39
实施时间:1998-12-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有关规定,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或财政定额返还还贷政策。为此,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可以办理退税。具体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