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
发文文号: 财综字[1997]15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19 15:07:53
实施时间:1997-10-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教委:
你委《关于教师资格证书收费问题的函》(教人厅[1997]9号) 收悉。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为保证教师资
格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意你委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证书",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在向教师颁发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
部另行制定。
二、证书工本费主要用于教师资格证书的印制、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开支,不得
挪作他用。
三、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应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证书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上缴中央财
政专户,支出由你委编制计划,财政部按规定用途核拨。
五、你委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财务报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
监督和检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