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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综字[1998]1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9 15:05:42

实施时间:1999-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中国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请财政部统一监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函》(民航财函〔1998〕
4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
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
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的有关规定,民航各机场收取民航
机场管理建设费时,应使用我部统一印制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并套印"财政
部票据监制章"(样式见附件)。统一印制的新票据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民航
机场原使用的旧票据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停止使用。
 二、鉴于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印制工作一直由你局指定的深圳鑫华溢印
务有限公司承担,且该公司防伪技术比较先进,管理比较严密,因此,同意你局意见,
继续由该公司承担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印制任务。
 三、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由你局统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并发
放到各收费单位,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收费票据工本费。你局应定期向我部
报送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使用计划,以使票据及时印制和发放,票据使用计划在
执行过程中如需要变动,应及时函告我部。
 四、你局应建立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
关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财政部报告上一季度有关票据的使用情况以及收费收入情
况,自觉接受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五、各民航机场于1999年1月1日启用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存根应当存档备
查, 保存期限暂定3年。保存期满后,由你局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
中心核准后,由你局负责统一销毁。
 附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样(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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