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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综字[1998]1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19 15:04:46

实施时间:1998-3-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许可证〉、〈外
派劳务(研修生) 培训合格证〉适当收费问题的函》(〔1996〕外经贸合函字第128号)
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的管理,确保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制度的顺利
实施,同意外经贸部及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向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发放《外派劳
务(研修生) 培训合格证》时收取工本费。《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和《外派劳务(研
修生) 培训许可证》制发数量较小,且涉及企业负担,有关印制费用从外经贸部行政
经费中开支,发放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二、《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
核定。
 三、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同时,
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五、你部及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时,应严格按照上述规
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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