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财综字[1998]15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录入时间:2006-07-19 15:03:34
实施时间: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教育部:
你部《关于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的立项及确定收费标准的函》
(教财〔199 7〕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支持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根据
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自费出
国留学人员最后就读的高等院校暂按《印发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
留〔1993〕81号) 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二、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主要用于弥补高等教育事业费和回
国留学人员科学研究,不得挪作他用。
三、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
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收取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审批后的计
划核拨。
五、你部和高等院校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报表,接受财政、
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