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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公字[1996]79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4:51:56

实施时间:1996-3-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各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陆续开始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深受企业欢迎。《办法》中第十五条虽
提出登记收费要求,但具体工作仍需与有关部门商议方可操作,有的地方工商局据此
收取费用的应停止。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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