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价费[1997]112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19 14:43:41
实施时间:1997-7-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
有关问题的函》([1997]财综字114号)的规定,现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以下简称《通行证》)和《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及其签注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办签发内地人员因公赴香港特别行政区2年、5年有效期《通行证》和驻港
部队人员《派驻香港身份证明》 以及经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办理2年有效期《通行
证》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2年有效期《通行证》每证45元;
(二)5年有效期《通行证》每证50元;
(三)《派驻香港身份证明》每证10元。
二、你办和经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办理《通行证》签注手续,执行下列收费标
准:
(一)前往香港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
(二)前往香港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
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
标准的通知
1997年7月3日 计价费〔1997〕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农业部:
为了保障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渔业船舶登记
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向申请船舶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一)国籍登记费标准:
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
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
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
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
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
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本通知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9月18日 计价费〔1997〕1693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
1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残疾人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全国统一印制
的《残疾人证》 ,可收取工本费每证0.5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及以下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均不得收费。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须向北京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
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
标准的通知
1997年12月15日计价费〔1997〕2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
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对部门分行业的收费进行了清
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现将
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管理费(9项)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
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
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三)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已以计价费〔1997〕2023号文件
下达收费标准,请按照执行。
(四)乡镇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
(五)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
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
(六)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进货到崖价格的2%慕档偷?.5%。
(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对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
过建安工作量的0.5-1‰降低到0.4-0.8‰; 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
工作量的0.5-1.5‰,降低到0.4-1.3‰。
(八)劳动定额测定费。凡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进行定额测定编制工作,并
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3-1‰,降低到0.2-0.8‰;
未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各级定额管理站,其测定劳动定额只是为编制概预算
定额服务的,按本文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执行;对在测定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劳动
定额,且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基础上增加0.3-0.5
‰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降低到在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1-0.3‰
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
(九)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
降低到0.3-0.6%。
二、证照费(3项)
(一)取水许可证收费。收费标准从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二)统一代码证书费。正本收费标准从每本50元,降低到工本费每本10元,另收
技术服务费35元;副本收费标准从每本30元,降低到每本8元。
(三)监理工程师证书费。收费标准从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三、许可证费(1项)
核材料许可证收费。 对核研究单位收费标准从每个领证单位5000-10000元,降
低到每个领证单位2500元。
四、资源费(1项)
无线寻呼系统频率占用费。 收费标准从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300万元,全省范围
使用每频点3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6万元,降低到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200万元,
全省范围使用每频点2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4万元。
五、检验检疫费(6项)
(一) 动植检运输工具检疫费。火车收费标准从每厢次20元降低到4元;汽车收费
标准从每辆次10元降低到5元;集装厢收费标准从每厢次10元降低到4元。
(二)农业部门国内植物调运检疫费。调整为对国家专储粮调运部分不收费,商品
粮调运检疫费标准由按货值的1.2‰,降低到1‰。
(三) 国境卫生检疫部门小批量进口食品检验费。收费标准从进口金额的6‰,降
低到5‰。
(四)商检部门一般商品包装性能鉴定收费。麻袋包装性能鉴定收费标准从每件0.
02元,降低到每件0.01元。
(五)商检部门进出口商品品质检验费。对进口化肥收费标准从商品总值的2. 5‰,
降低到2‰。
(六) 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93〕价费字119号)规定
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六、其他(2项)
(一)条形码服务费。胶片研制费收费标准从60元降低到48元,对进出口公司收取
的系统维护费收费标准从每年3500元,降低到每年3100元。
(二)内河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从按运费收入的8%收取,降低到6%。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及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
办。
国 务 院
关于编制1998年中央预算和
地方预算的通知
1997年12月2日 国发〔199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现就编制199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1998年预算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九五"计划和1998年
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为依据,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控制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
地位,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
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继续贯彻稳中求进的方针,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和货币
政策,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逐步提高"两个比重",建立稳定平衡的国家财政。
二、1998年财政收入的政策要点
(一)积极稳妥地安排财政收入。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财政
收入的增幅要不低于国民经济的增幅。
(二)努力开辟财源。在调整和优化结构和基础上,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育新的
财源增长点。
(三)完善税制,扩大税基,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以法治税,控制税收减免,取消
到期的税收减免政策,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
(四)通过国有企业"三改一加强",促进企业加强财务和成本管理,降低成本,
提高效益,扭亏增盈,增加财政收入。
(五)加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按规定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
三、1998年财政支出政策要点
(一)财政支出的增长要低于财政收入增长,中央财政赤字要在上年的基础上缩小
100亿元,地方财政要收支平衡,力争略有结余。
(二)在坚持量入为出、控制总量的基础上,保证重点支出、压缩一般支出,加大
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
(三)1998年恼С霭才诺闹氐闶牵?
--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对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和下岗位职工,财
政要安排必要的支出,采取财政、企业、社会多方筹集资金的办法,保障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和再就业培训。支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增加银行呆账准备金,将尚未转完
的"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继续按规定返还部分所
得税补充资本金。
--保证粮食政策的落实。继续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的政策,各地要按中
央规定比例足额安排并增加粮食风险基金。
--支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进出口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稳定增长,适当调整进
口税收优惠政策和个别行业出口退税政策。
--保证工资政策的落实。对1997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正常晋档晋级、调整基础
工资翘尾部分和1998年连续五年考核合格的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等,在预算安排中要
予以保证。
--严格控制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各级政府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不再
用于新的工业项目。
四、编好政府性基金预算
各地政府要按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已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的管理。中央政
府性基金中用于中央所属单位开支的,列入中央本级预算;用于地方单位开支的,列
入补助地方预算,不得擅自将中央政府性基金转入地方政府性基金或挪作他用。财政
部门要按基金收入情况和支出预算及时拨付。各地政府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把应
该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圆满完成1997年预算,编制好1998年预算
1997年1至10月份,预算执行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欠交"两税"
十分严重,年底前的财政工作重点是:抓收入、抓节支、保平衡、保稳定。中央收入
如果有超收,应主要用于压缩赤字;地方收入如有超收,除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外,
要加快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的拨款进度,确保这些支出不低于法定增长比例。
1997年中央财政赤字不能突破预算,地方财政要确保当年收支平衡。
各部门、各地区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按照要求布置落实,着手编制1998年预
算。各地应于12月上旬前将本地区的预算(草案)简表报财政部审核。预算(草案)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审核后,于12月底以前报财政部。中央各部门也应
在12月底以前将本部门预算(草案) 报财政部。财政部于1998年1月底以前,将中央预
算(草案)和汇总的地方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
各大军区。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财 政 部
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试行)》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财预字〔1997〕286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行为, 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 推动社会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19 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已印发单行本,本书从略)
抄送:总后勤部。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
制度》的通知
1997年6月25日 财预字〔1997〕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我部重新制定了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贯彻实施。新制度从1998年1月1
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定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
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已印发单行本,本书从略)
抄送:中央总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