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价格[1994]63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19 14:41:21
实施时间:1994-5-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水利部《关于申请核定取水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报告》(水政资[1994]160) 收
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发放取水许可证,只
准收取工本费"的规定,经研究,核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务院
规定向取水单位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含正、副本及相关各式申请表)工本费每套35
元(包括各环节的运输、损耗费用等)。此标准为向申请许可证单位收取的最终价格,
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