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明电[2004]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4:39:22
实施时间:2004-5-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lO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F1期为准。各地财税部门务必在2004年5月24日之前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企业。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