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价格[1994]81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19 14:34:30
实施时间:1994-6-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劳动部: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保护
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决定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
制度。经研究,同意劳动部门发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时每证收取证件工本费10
元。除此之外,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以及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均不得收取就业管
理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公安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