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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价格[1994]83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19 14:33:41

实施时间:1994-6-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人部,各事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人计函[1994]16号)收悉。经
研究,现通知如下:
 同意人事部门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取印制、发放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发给考生每本收费4元(包括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等) 。其中,人事部可从证
书费中每本提取2元8角用于制证开支。
 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乙种考试,对考试合格的考生发放证书的收费
亦可比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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