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工程承包资格证书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计价格[1995]133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19 14:31:00

实施时间:1992-9-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收费的函》 (建设[1995]354号)
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3]价费字165号) 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
资格审查,颁发《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可收取审查发证费。但随着设计单位总承
包业务的扩大,承包单位只持有《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在工商注册、承揽承包任
务,尤其在异地承包过程中有诸多不便,因此,为方便勘察设计单位的总承包工作,
同意由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根据自愿原则对设计单位增发《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
并收取工本费每证7元。
 副本收费应主要用于副本印制的工本费、邮寄费等。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