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管[1996]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19 14:19:35
实施时间:1996-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煤炭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保障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同意对煤矿生产企业收取
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通知》(财综字〔1995〕160号) ,批准立项。现将煤炭生产许
可证的资格审查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可一
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1000元。
二、各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地方国有煤矿和集体、个体煤矿进行审查,颁发
生产许可证,可一次性收取资格审查费,标准为每矿800元。
三、资格审查费包括审查人员差旅费、资料费和证书工本费等。煤炭生产许可证
由煤炭部统一印刷,煤炭部可以从资格审查费中提取每证10元,用于证书的统一印制
和发放。
四、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
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五、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资
格审查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暂定3年,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抄送:地质矿产部、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