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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交能[1994]13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计委

录入时间:2006-07-19 14:18:39

实施时间:1994-9-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55号文件精神,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曾联合印发了《关于
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计能源〔1992〕1770号),决定对
煤炭城市的煤矿销售的商品煤吨煤价外加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1元。 该项政策是在
煤炭行业亏损、煤炭企业流转税收很低,以流转税为基数征收的城建税也很少的情况
下,为了保证煤炭城市利益而出台的。鉴于今年税制改革后,煤炭行业税率已经提高,
城建税也相应增加, 故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征收
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政策,原印发的计能源〔1992〕1770号文同时废止。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
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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