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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价费字[1993]13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4:14:25

实施时间:1993-5-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自1993年
5月1日起,对外国人签证费等二十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
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附件:放开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附件:放开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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