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3]16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4:11:49
实施时间:1993-5-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鉴于近年来纸张、印刷和运输等价格上涨,烟草专卖许可证印制、颁发成本增加。
经研究,对现行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
1.生产许可证,每证200元;
2.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每证60元;
3.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企业每证24元,个体工商户每证12元;
4.特种批发许可证,每证100元;
5.特种零售许可证,每证50元;
6.临时许可证,每证10元。
二、专卖许可证收费收入属于规费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烟草专卖许可证五年换证、收费一次,各年度之间收支不平衡,根据"以收抵支,
多余上交财政"的原则,于期初编制五年收支的总概算,并编制每年收支预算报经财
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同意,作为收支控
制总额,期末将收支情况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同财政部进行
清算,结余部分上缴财政。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管理,五年
收支总概算及分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按时上报。
三、 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全国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总额的10%,用于全国性专卖
管理业务的开支。省级、地(市) 级和县级烟草专卖局留用比例,由各省级物价局(委
员会)、财政厅(局)和烟草专卖局酌情制定。
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
票据。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