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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价费字[1993]164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4:10:53

实施时间:1993-5-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公安部:
 你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3]185号) 收悉。经研
究,函复如下:
 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法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
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1993年5月1日起调高出入境证件收费
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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