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价费字[1993]17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4:10:06
实施时间:1993-4-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的协调意见,现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
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
177号)附件第七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如下:
对公安和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应减半收取,如仍有困难,由公安、安
全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可予以减缴或免缴。
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