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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的复函

发文文号:价费字[1993]64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3:55:51

实施时间:1993-2-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劳动部:
 你部《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劳培字[1993]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统一印制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由原每本1.30元调整到每本2.50元。
 收费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技术等级证书》的印制和发放等
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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