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的复函
发文文号:价费字[1993]64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3:55:51
实施时间:1993-2-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劳动部:
你部《申请调整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的函(劳培字[1993]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统一印制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由原每本1.30元调整到每本2.50元。
收费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技术等级证书》的印制和发放等
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