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第103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16:37:02
实施时间: 2004-9-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