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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第103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16:37:02

实施时间: 2004-9-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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