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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3]6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3:55:00

实施时间:1993-2-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民政部:
 你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 (民综函[1992]
2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按实际支出收取经核准登记的社团的报刊公告费。考虑到对社团的监督
管理属社团管理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范围,因此,不应收取社团年度检查费。特此函
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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