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环函[2005]446号
发文部门:国家环保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1:28:13
实施时间:2005-10-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05〕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油站经营场所内机动车进出场地产生的噪声属于交通运输噪声,直接产生噪声的是进出场地的机动车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根据以上规定,目前对机动车辆进出加油站产生的噪声不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