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5]10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16:12:52

实施时间:2005-6-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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