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72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1:25:39
实施时间:2005-7-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5]1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鼓励玉米出口,考虑其特殊情况,对列名外贸企业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玉米,在申请退税时,可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5年5月1日起,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53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办理退税。请你局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防出现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