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延长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5]2479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1:23:16
实施时间:2005-11-23
失效时间: 2006-4-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以航班时刻为准。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47号)规定执行。已提前购买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航班机票的旅客不再补收燃油附加。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